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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采购单位每月15日前,申报月度政府采购计划表,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上报。其中,国库集中支付单位通过“财政预算执行管理系统”上报,其他单位填写书面《政府采购月度计划表》上报。 遇特殊事项,在上报计划前,填写《政府采购特殊事项申请表》,报业务处室,根据批复情况申报月度计划。 涉及分散采购的项目填写书面《政府采购月度计划表》,符合自行采购条件的,同时提出自行采购申请。 2、业务处室每月19日前,完成月度政府采购计划表审核。因月度工作变化,采购单位增补月度政府采购计划的,业务处室原则上在二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。 3、国库处每月25日前,审核政府采购用款计划,并于26日前批复至预算单位。属增补月度计划的,于每月8日、16日、24日审批下达。 4、政府采购管理处每月30日前,对照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规定,审核政府采购计划并落实自筹资金后二个工作日内下达。遇特殊申请事项,根据相关业务处室提出的意见和建议,对照相关法律、法规,提出办理意见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