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欢迎主营业务与政府采购目录内容相关的供应商办理登记。
第一条 根据《政府采购法》第二十二条规定: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;
(二)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;
(三)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;
(四)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;
(五)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,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;
(六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第二条 供应商登记必须签订《政府采购廉政承诺书》。下载打印加盖公章。
第三条 填写《供应商登记表》。下载打印加盖公章。
第四条 至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交加盖公章的《政府采购廉政承诺书》与《供应商登记表》,以及附报资料,包括:
(一)公司营业执照副本(原件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)
(二)国税、地税登记证副本(原件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)
(三)相关行业的资质证书(原件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)
(四)营业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(加盖公章的复印件)
(五)上月度资产负债表、损益表(加盖公章的复印件)
(六)近三年项目业绩简述(加盖公章)
第五条 中心地址:常州市晋陵中路593号;邮编:213003;联系方式:综合科,0519-86682911
第六条 有关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根据采购公告另行办理。
供应商登记表.doc
政府采购廉政承诺书.doc
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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